火車搶票不該遇到“陌生人”
■ 社論
第三方平臺擅自收集旅客個人信息并用于牟利,已經(jīng)逾越了法律底線。
“十一”假期在即,一些旅客卻還在為沒有搶到火車票而發(fā)愁。為此,除了通過12306官方平臺進行候補外,選擇第三方平臺進行搶票的人也不在少數(shù),希望能通過加價搶票的方式,滿足自己回家探親或旅行出游的愿望。
但新京報記者發(fā)現(xiàn),不少網(wǎng)友反映,自己的12306平臺內(nèi)出現(xiàn)了陌生乘客的購票出行信息,且無法刪除,懷疑自己的信息遭到泄露。而據(jù)記者從鐵路部門了解,這是由于部分旅客此前通過第三方平臺搶票時填寫了12306平臺的賬號、密碼,致使第三方平臺拿到這些信息后,擅用旅客賬戶幫他人搶票,從而留下了“陌生人”的痕跡。
因為買不到車票而求助于第三方購票平臺,結果導致個人信息泄露,這恐怕是旅客始料未及的。事實上,旅客信息泄露,其賬戶被第三方平臺擅自用于幫他人購票的事情,之前就有過,只是這一次泄密涉及人數(shù)更多,規(guī)模和反響更大。那么,個人信息泄露的板子,要打在誰的身上?
如果不考慮通過不正當技術手段干擾正常搶票秩序等負面因素,第三方購票平臺的存在,有其現(xiàn)實合理性;通過付出勞動(為旅客搶票)獲取收入,也是正當?shù)摹5米允占每蛡€人信息并用于牟利,就逾越了法律底線。
根據(jù)《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規(guī)定,包括第三方購票平臺在內(nèi),任何主體收集、使用個人信息,都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旅客讓第三方平臺為其搶票,雙方實際上訂立了一個合同:平臺為其搶票,旅客支付報酬。
如果第三方平臺只有獲取了旅客12306賬號、密碼等信息,方可實現(xiàn)合同目的,此時,其獲取旅客個人信息就是“必要”的。
但這種必要性只存在于搶票過程中,也就是合同存續(xù)期間。換句話說,無論車票最終搶沒搶成,只要有了結果,雙方合同即終結。第三方購票平臺繼續(xù)持有旅客個人信息,就不再“必要”,自然也不再“合法、正當”。
關于個人信息保存期限,《個人信息保護法》第19條明確規(guī)定,個人信息的保存期限應當為實現(xiàn)處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時間。據(jù)此規(guī)定,一旦搶票結束,第三方購票平臺,即沒有理由擁有旅客任何個人信息;之前獲取的所有個人信息,均應刪除、銷毀。
然而,事實卻是,搶票結束,雙方合同不再存在,第三方購票平臺卻把旅客的12306信息保存下來,并將其當成牟利工具。以此而言,第三方購票平臺必須為其信息泄露行為負責。
在此次事件中,有哪些第三方購票平臺公然違反法律,獲取、保存、利用旅客信息牟利?該受到怎樣的處罰?這需要有關部門及時啟動相關調查。
事實上,自從12306上線以來,鐵路官方與第三方售票平臺間的博弈就一直在進行。對于搶不到火車票的旅客來說,第三方購票平臺的存在,讓他們多了一種選擇;通過第三方平臺買到票實現(xiàn)出行愿望的旅客,比例也許不高,但終究大有人在。
針對此次個人信息泄露事件,鐵路部門提醒旅客,“不要使用第三方軟件購票”。這樣的提醒固然必要,也會有一定作用,但只要火車票“一票難求”的現(xiàn)實依舊,第三方購票平臺就仍有其市場空間。
然而,鐵路12306從未授權任何第三方平臺發(fā)售火車票,這些代搶其實都是灰色業(yè)務,難有保障。所以,此次事件更重要的一個方面就在于,如果第三方購票平臺仍將在當前時間階段長期存在,如何將其規(guī)范在法律軌道內(nèi)運營。
對于個人來說,在選擇各種所謂代搶服務時,也一定要慎重,切不可為了一時的便利,將個人信息置于風險之中。(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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