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拖把引發(fā)火災責任誰來擔?看法院如何判決
電動拖把引發(fā)火災責任誰來擔?
智能家電的誕生,讓不少年輕人對家務選擇了“躺平”。小孫夫婦就是其中的一員,然而他們購買的電動拖把卻在收貨當天闖下大禍,充電時引發(fā)火災波及全屋。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判令該電動拖把的生產公司、銷售公司連帶賠償小孫夫婦80萬元。
小孫網(wǎng)購的是一款掃拖一體、可自動清潔的無線電動拖把。收貨當天,小孫將該電動拖把放在自家衣帽間里充電,隨后小孫夫婦未將充電中的電動拖把斷電便雙雙外出。不料,二人出門后沒多久衣帽間便起火,大火致各房間都有不同程度的損毀,其中衣帽間最為嚴重,里面放置的大量名牌服飾、箱包、手表、油畫及電器等均被燒毀,造成嚴重經濟損失。事后,消防部門認定起火部位在電動拖把的充電位置。
就賠償問題協(xié)商未果后,小孫夫婦將電動拖把的生產公司和銷售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公司共同賠償財產損失、公證費、租金損失等費用。
對此,電動拖把的生產公司認為,消防部門認定的“電動拖把電器線路故障”不能推定為“電動拖把存在質量缺陷”,此外,小孫夫婦在衣帽間將大功率電器長時間充電并外出,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主觀上亦有過錯,故自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小孫夫婦已提交初步證據(jù)證明涉案電動拖把曾被使用以及遭受火災損害,至于是否因電動拖把導致?lián)p害后果,消防部門作出的認定結論具有優(yōu)勢證據(jù)效力,且雙方當事人均未對該結論提出復核申請,因此應認為小孫夫婦已經完成初步舉證責任。
涉案產品的生產公司、銷售公司均未提交證據(jù)證明產品不具有缺陷,也無法證明小孫夫婦使用產品時沒有按照產品所標示的使用說明加以使用,且消費者采用正常方法使用涉案產品而引發(fā)火災,屬于非可預見的危險,可以推斷該電動拖把不符合一般消費者認為的安全使用標準,故生產公司和銷售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此外,法院認為,對產品責任構成具有決定性意義的是產品本身,小孫夫婦是否盡到注意義務并不影響產品責任的認定。綜上,一審法院判決生產公司、銷售公司連帶賠償小孫夫婦經濟損失80萬元。
生產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四中院二審后認為,結合消防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火災現(xiàn)場勘察情況等,本案火災事故由案涉電動拖把充電引發(fā)具有高度可能性,在生產公司不能證明電動拖把不存在產品缺陷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判定由生產公司承擔產品缺陷損害賠償責任并無不當。同時,四中院對一審法院根據(jù)評估鑒定結果以及因火災損害嚴重致使部分受損物品無法評估的現(xiàn)實,結合小孫夫婦提供的購物憑證等證據(jù),參考市場價值酌情確定的損失金額予以確認。四中院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小孫夫婦對本案事故發(fā)生負有過錯,生產公司的賠償責任不應當減輕。綜上,四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四中院主審法官庭后表示,產品責任是指產品制造商、銷售商因生產、銷售缺陷產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財產損害的危險而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
根據(jù)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也就是說,在產品責任糾紛中,受害人有權選擇以生產者或銷售者為被告進行起訴,也可以銷售者與生產者為共同被告進行起訴。
法官稱,產品責任實行的是嚴格責任,就外部責任而言,不論生產者、銷售者是否具有主觀過錯,只要產品存在缺陷即可構成侵權責任。至于舉證責任承擔問題,鑒于產品責任的特殊性,通常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由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是否存在缺陷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生產者、銷售者不能證明產品本身不具有缺陷,也無法證明消費者使用產品時沒有按照產品所標示的使用說明加以使用,就可以推斷該產品不符合一般消費者認為的安全使用標準,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關于火災損失認定的證據(jù)留存問題,法官提示,事故發(fā)生后受害人可以向當?shù)毓C處申請證據(jù)保全公證,在公證人員的監(jiān)督下對需要保全的財產現(xiàn)狀進行證據(jù)保留。對于能夠評估鑒定的財產,可以向法院申請委托鑒定機構對因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具體價值進行評估鑒定。對于火災事故中被完全燒毀的物品,如果無法評估價值,法官將依照財產所有人提供的相關單據(jù)來判斷,包含但不限于交易記錄截圖、支付截圖、發(fā)票單據(jù)、部分實物和殘骸照片、裝修合同以及其他書面憑證。(法治日報 記者 徐偉倫 通訊員 吳坦蔚 劉津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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