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騎手闖禍由誰來“買單”?
【說案 “新就業(yè)形態(tài)勞動者權益保護”個案微觀】外賣騎手闖禍由誰來“買單”?
為維持收入,外賣騎手和時間賽跑、與系統(tǒng)角逐,日復一日奔忙于大街小巷、商廈樓宇間……在為人們帶去便利的同時,也因違反交規(guī)制造了不少道路安全隱患。那么,外賣騎手“闖禍”了,這“單”究竟誰來買?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是誰?2021年7月9日,廣東省珠海市香洲法院審結一宗由外賣騎手在送餐途中引發(fā)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21年1月6日11時,外賣騎手陳某騎著電動車沿廣東省珠海市港灣大道行駛至唐家醫(yī)院路段時,與同向在其前方騎電動車的龍先生發(fā)生碰撞,導致龍先生再碰撞步行的路人周先生,造成龍先生、周先生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經(jīng)交警大隊認定,陳某駕車未注意觀察路面情況、未確保安全通行,應負事故全部責任;龍先生、周先生無需擔責。事故發(fā)生后,龍先生被送院治療,并經(jīng)評定傷殘等級為九級。龍先生遂將陳某、外賣平臺站點公司及某保險公司訴至珠海香洲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50萬余元。
【庭審過程】
本案爭議焦點是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是誰。庭審過程中,陳某、外賣平臺站點公司、保險公司、龍先生四方對峙,各執(zhí)一詞。
陳某認為,自己是一名外賣平臺站點公司員工,事發(fā)時正在送外賣,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外賣平臺站點公司認為,陳某作為直接侵權人,應與公司一并承擔責任。
保險公司則認為,外賣平臺站點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不屬于機動車保險,不是司法解釋中合并審理的情形,故保險關系應另案處理。
龍先生稱,保險公司已在庭前與其達成協(xié)議,同意在雇主責任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故應履行約定義務。
香洲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陳某作為外賣平臺站點公司的員工,事發(fā)時是在履行工作任務,相應的侵權責任應由其用人單位承擔。
外賣平臺站點公司雖已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雇主責任險,但保險合同關系與侵權責任糾紛非同一法律關系,龍先生并非保險合同當事方,且涉案保險險種為雇主責任險,不屬于法律司法解釋規(guī)定可合并審理的范圍。故龍先生主張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承擔保險責任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
【審判結果】
法院判決,外賣平臺站點公司承擔龍先生主張的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相關損失項目,共計39萬余元。
以案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本案中的陳某系外賣平臺站點公司員工,該公司應承擔相應替代責任,并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這不僅可以盡快兌現(xiàn)受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還能督促企業(yè)提高用工管理水平,增強企業(yè)社會責任感。
法官提醒,外賣騎手應遵守法規(guī)、量力而行,注意留存勞動合同等用工關系證據(jù),并要求用人單位購買社會保險和投保商業(yè)險。外賣平臺公司也應加強安全教育,為騎手定期檢測車輛,加強風險防控。
劉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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