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律師見證反家暴20年
2015年全國兩會前夕,70歲的謝木蘭滿頭白發(fā)坐著輪椅,在媒體見面會上講述自己被家暴40年的經歷。
那時,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已經在征求意見,立法進入快車道。
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北京市東城區(qū)源眾家庭與社會發(fā)展中心創(chuàng)始人李瑩辦理的500多起涉及婚姻家庭、家庭暴力、婦女兒童性侵害案件中,謝木蘭也是遭受家暴歷時最長的兩名受害人之一。
為了躲避丈夫的毆打,2006年,她起訴離婚無果后離家出走,靠撿塑料瓶為生。2013年,同意“凈身出戶”的她終于離婚成功,“我死也不做他家的鬼”。謝木蘭的講述感染了現場許多人。
2011年,全國婦聯和國家統(tǒng)計局發(fā)布的第三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數據顯示,在整個婚姻生活中曾遭受過配偶侮辱謾罵、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經濟控制、強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
2021年發(fā)布的第四期調查數據顯示,根據反家庭暴力法對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在婚姻生活中女性遭受過配偶身體暴力和精神暴力的比例為8.6%,這一數據表明,家暴現象似乎有所好轉。
從事反家暴工作20余年,李瑩見證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出臺,“家暴零容忍”已經成為社會共識。
今年全國兩會,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在最高法工作報告中擲地有聲地表示:“家暴不是‘家務事’,反家暴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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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瑩還記得,10年前,她收到謝木蘭寄來的第一封信,信封有些皺,信紙是用小學生作業(yè)本寫的。那時,李瑩時常作為嘉賓在廣播電臺做普法節(jié)目。有一天謝木蘭從廣播里聽到她的節(jié)目,于是就有了這封信。
300多字的信,謝木蘭寫了很多天,長年的勞作和家暴,她的手指變形得連拿筷子都困難。
丈夫經常對她非打即罵,喝了酒下手更狠。她一直有離婚的念頭,那時候孩子還小,沒法離。直到她養(yǎng)育大了兒女,又幫兒子帶大了孫子,覺得“終于可以為自己活一次”。
2006年,年過60歲的謝木蘭第一次提起訴訟離婚。但男方不同意,法院沒判離。謝木蘭選擇了離家出走,因為身患疾病,也沒文化,她過上了流浪的日子,靠撿破爛賣廢品維生,后來年紀越來越大,連廢品都撿不動了,只能在城市的地下通道里乞討度日。
流浪了幾年后,2013年,她再次起訴離婚,官司拖了一年多。對方表示可以離婚,但她要凈身出戶。謝木蘭曾向李瑩感嘆:“娘家陪嫁的3間房沒我的份,就連我多年辛苦蓋的房也沒我的份。如果不同意,下次開庭還不知道是哪天。走投無路,只有同意?!?/p>
偶然聽到李瑩做的反家暴節(jié)目,她開始重新思考這個問題,自從離婚,她什么也沒拿到,也沒有醫(yī)保養(yǎng)老等保障,希望法律能夠幫助她爭取本應屬于自己的那份。
李瑩在幫助她的過程中發(fā)現,謝木蘭有一兒一女,都有收入和房產,所以并不符合當地低保的條件。事實上,他們也并不理解母親的選擇,覺得快70歲了還離婚、離家出走,成了村里人的談資,甚至被取笑,讓他們臉上無光,此后對她不聞不問,幾乎斷絕音信。
聽到要向孩子要錢,謝木蘭拒絕了,她不想再乞憐于她的孩子,也擔心會讓他們背上不孝的罵名。只剩一條路,找前夫重新分割財產,或者要求他提供幫助。謝木蘭沉默了一會兒,拒絕了李瑩的建議:“我當時愿意凈身出戶,就是想著這輩子不會再去求他,餓死也不會找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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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木蘭凈身出戶,以近乎自毀的姿態(tài)換取了自由,正是因為走投無路,才會同意無理的財產分割要求?!崩瞵摳锌?,在她經手的很多案件中,受害者為了擺脫暴力,寧愿放棄自己的合法權益,財產讓步,孩子撫養(yǎng)權也讓步。
在她看來,這一定程度上與基層法官對家暴認定較為審慎的司法理念有關。在李瑩辦理的數百起案件中,家庭暴力的情節(jié)認定率不足20%。實踐中,一些地方的這一比率更低。
某省律師協(xié)會婚姻家庭法律專業(yè)委員會以2020年該省各地基層人民法院1912份離婚糾紛判決書為樣本展開分析,發(fā)布的離婚訴訟大數據分析報告顯示,1912份樣本中,原告主張被告存在家暴情形的有506份,但本組數據顯示被法院認定存在家暴的僅有14份,認定率僅為2.77%。
報告分析稱,家暴認定率低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很多家暴的受害人不懂如何留存家暴證據,另一方面在于法院一般要求受害人證明存在較為嚴重的家暴或者多次家暴才能予以認定。
公益法律援助機構千千律師事務所執(zhí)行主任呂孝權表示,對家暴認定標準的不一,體現了執(zhí)法和司法部門人員仍未淘汰陳舊觀念的現實?!啊页蟛豢赏鈸P,家庭暴力是家務事’等,還存在于裁判人員的觀念中。一些法官認為,只有嚴重的肢體暴力行為才構成家暴,而輕微的暴力行為則鮮予以支持。”
事實上,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中國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明確指出,家庭暴力與家庭糾紛有著本質的區(qū)別?;閼匐p方糾紛、家庭成員之間的糾紛或矛盾通常具有偶發(fā)性、程度輕的特點,由此引發(fā)的案件與該矛盾具有直接的關聯,被害人對矛盾的激化往往也有一定的責任。但家庭暴力雙方地位和權力結構并不平等,施暴人基于控制目的實施的暴力行為,呈現隱蔽性、長期性、周期性、漸進性的特點,施暴人對案件具有單方面的過錯。
每次團隊招人時,李瑩都要問一個問題:“如果有婦女來說對方打了我,嫌我嘮叨,你怎么處理?”聽過的答案五花八門,最多的就是“你要改變你的溝通方式”“盡量不要嘮叨”。
“實際上,即使你不嘮叨了,他也可能找別的理由,如果不改變施暴人,只要求受害人改變,是無法真正解決家暴的?!痹诶瞵摽磥?,相關從業(yè)人員需要對受害人的同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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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同理心在李瑩很小的時候就埋下了種子。
小時候,她和外婆生活在水運發(fā)達的山城老家湖南沅陵。20世紀70年代的沅陵,碼頭上的場景給李瑩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婦女們背著沉重的背簍在烈日下艱難移步,身著汗?jié)竦?、灰暗的衣服,讓人無法分辨性別。李瑩6歲那年,一名背著沉重背簍的婦女靠著一輛卡車的車輪歇息,司機沒有看到她,發(fā)動了卡車,她被卷入車底。李瑩在擁擠的圍觀人群中看到很多帶血的磚塊。
“我的眼里涌出了淚,這是我第一次看到苦難。那些帶血的磚塊在我的記憶中不斷閃現。”李瑩回憶。稍大后,她決心:“等我有能力,我一定要幫助像她們一樣的人”。
1987年,李瑩考上了大學,4年后被分配到北京工作。1995年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在北京召開,婦女性別議題得到空前關注,家暴的議題第一次進入公眾視野。從那時起,她開始關注這方面的問題,轉型成為一名律師。
律師生涯她辦理的第一個案子,就是家庭暴力案件。那是2002年,一名女子走進李瑩的辦公室,她被丈夫打斷了胳膊,像秋菊一樣四處奔波找說法,想要追究男方的責任,但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她的傷口因長時間得不到及時換藥而發(fā)臭,手上的繃帶都變了顏色,但眼神里的倔強鼓舞了李瑩。
此前一年,婚姻法修正案首次規(guī)定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這也是反家暴首次寫入法律。在李瑩的支持下,女子打贏了官司。李瑩一頭扎進了這一領域,見證了反家暴領域法律和相關法規(guī)的不斷進步。
2005年,婦女權益保障法規(guī)定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2008年,全國婦聯、公安部等七部委聯合下發(fā)《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見》,要求通過設立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辦法,為受害者提供救助,公安、檢察、法院也應當及時辦理家庭暴力案件。
2014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fā)了《關于依法處理監(jiān)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這是對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特殊保護。
李瑩回憶,那時明確禁止家庭暴力的規(guī)定散見于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個別條款之中,大都屬于宣示性條款,沒有對家庭暴力進行明確的概念界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實踐中不能作為判案的依據。
其中最典型的例子,莫過于2009年廣受關注的26歲北京女子董珊珊被丈夫毆打致死案,董珊珊8次報警均被以“兩人還是夫妻,不好管”為由拒絕出警,最終丈夫僅以虐待罪判處6年6個月有期徒刑。
2015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發(fā)布《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這是針對家庭暴力刑事犯罪非常完善、細化的規(guī)定。
2015年12月,反家庭暴力法出臺,并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實施,成為反家庭暴力法治化進程的一個里程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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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的一天,李瑩的熱線接到李凌霄的求助電話。這是一位同樣被家暴了40年的婦女。她被丈夫從家里打了出來,這次丈夫下手很重,她怕自己沒命,希望能幫她找個地方躲一躲。李瑩團隊溝通婦聯為其提供幫助,李凌霄住進了家暴受害人庇護所。
這是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確立的一項重要的處置機制,主要功能是給家暴受害人提供一個安全的生活場所。全國婦聯的統(tǒng)計數據顯示,2016年全國已有家暴庇護場所2000余家,2015年共為受害人提供庇護服務149人次。
結婚40多年,李凌霄動輒遭到丈夫王千林的打罵。20世紀80年代初,王千林曾把李凌霄的胳膊打成骨折,因此被當地公安機關收容審查半年。
當時李凌霄曾想追究丈夫的刑事責任并提出離婚,但被婆婆攔住了:“很多夫妻都是打打鬧鬧過來的,等年紀大了就好了。所謂法不入家門,女人被丈夫打了就要讓丈夫蹲監(jiān)獄,顯得太狠心了,而且孩子會頂著罪犯兒子的帽子生活下去?!?/p>
她最終選擇了諒解。1995年,因為為同事兒子結婚隨了20元份子錢,李凌霄再次被打得頭破血流,跑回了娘家。丈夫追過來百般懇求,兩人重歸于好,等待她的依然是毆打和管控,甚至跟蹤她上下班。有次,李凌霄給兒子買條手帕,回到家王千林對她一頓打罵,說買東西居然沒請示他。
李瑩團隊代理李凌霄向法院起訴,提交了家暴的證據,堅決要求離婚。她記得,幾個月后開庭時,再一次見到丈夫時,李凌霄仍然緊張不安,交叉著雙手,身體忍不住一陣一陣地打顫。而面對一件件證據,王千林面無表情,他堅稱自己并沒有家暴女方,只是有時態(tài)度不夠好。最后,他表示愿意道歉,但不想離婚。這讓李凌霄非常憤怒,覺得丈夫沒有一點悔意。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此案后來急轉直下。由于王千林生病住院幾個月,庭審暫停,在此期間,李凌霄一直在醫(yī)院照顧他。2018年再次開庭前,她接到王千林的電話,問能不能不離婚,還往她的銀行卡里轉了20萬元。在向李瑩轉述此事時,李凌霄語氣里有掩飾不住的開心,這是丈夫40年來從未有過的示好。
一個星期后,李瑩接到了李凌霄的電話:“特別抱歉,你們幫了我這么久,我還是想撤訴了。千林現在身體也不太好,畢竟是孩子的爸爸,我不忍心不管他。”她頓了一下,補充道:“他說以后家里的錢都由我來管,已經把家里的銀行卡都交給我了?!?/p>
在李瑩分析看來,管錢這件事對李凌霄來說很重要,因為40年來她在家中從沒有享受過主導和掌控的感覺,也許家庭地位的改變比離婚后的自由更有吸引力。多年過去,李瑩已經不敢主動聯系她,“重新回到那個環(huán)境,沒有消息就是好消息”。
“我們常常誤解,認為暴力越嚴重,反抗就會越激烈,但是家暴案例中,往往受害者結婚時間越長,家暴時間越長,越難離開?!痹诶瞵摻佑|過的家暴受害者中,李凌霄并不是個案,她們經常在離婚時搖擺,“她的無力感,還有各種牽扯、幻想會阻礙她離開,這些都是受虐婦女綜合征的表現”。
這也體現為家暴的特征之一——它存在暴力周期,一方面家庭暴力往往會逐步升級,越來越嚴重;另一方面,這種暴力并不是從始至終都是一樣的,而是會有3個周期——蜜月期、矛盾聚集期、暴力暴發(fā)期。
“施暴者不可能總是在暴力狀態(tài)下,往往打一棒給一個甜棗,這是最有迷惑力和控制力的。只要給她一點甜頭,她就會想,這個人是不是還是愛我的,我是不是能夠感化他,甚至把錯誤歸結在自己身上。”李瑩常給受害人分析,施暴者很多邏輯是:“你有錯,這不行,那不行,所以你該打,甚至會說是逼他打的”。
李瑩希望她們能意識到,“一個人如果習慣了用暴力去解決問題,而不是有效溝通的話,讓他自己良心發(fā)現是不可能的,除非受害人采取非常有效的應對措施,或者讓他承擔非常高的犯罪成本”。這需要社會的支持系統(tǒng)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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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家暴的新聞,常有人評論受害人:“這還不跑?只能尊重祝福?!笔聦嵣?,“受害者面臨的困境是多重的,不能苛求她一次把自己的問題想清楚處理好”。李瑩援引我國臺灣地區(qū)一項研究的結論,當一個家暴受害者向外求助時,平均會搖擺7次,才能徹底擺脫暴力環(huán)境。
他們面臨的客觀困境包括文化的約束,很多人認為家暴是“家丑”,會產生恥感;或者擔心離婚后子女因為單親家庭而受到歧視;也包括經濟上的困境,很多受暴人收入不高,甚至沒有收入,沒有辦法單獨撫養(yǎng)子女;此外還有社會因素,比如有的地方公權力介入乏力,社會支持系統(tǒng)不足,讓受害人有一種無助感和孤獨感。
但心理上的困境是家庭暴力的特征之一,也是處理家暴的難點。這種心理狀態(tài)的主要表現首先是習得性無助,長期遭受暴力而無法擺脫,會讓她們喪失自信,產生無助感,從而會順從、認命。
另一方面,她們會產生恐懼、焦慮的情緒,害怕對方會給自己更大的傷害。很多受害人向李瑩傾訴,聽到對方的名字、聽到他的腳步聲就會發(fā)抖。她們往往還會矮化自己的能力,放大對方的能力,覺得自己一無是處,對方強大無比。
在接觸的受害者中,孫冬梅給李瑩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孫冬梅從小在單親家庭長大,在遇到田強后,田強如父如兄的照顧讓孫冬梅體會到了久違的安全感。當田強跟她說:“不要畢業(yè)證了,跟我出來賺錢吧,我給你一個家?!睂O冬梅就毅然放棄了還有一個星期就能拿到的大學畢業(yè)證,跟田強來到了北京。
但是田強并沒有像他所說的那樣,讓孫冬梅成為他的妻子。不久以后,孫冬梅懷孕了。在孫冬梅懷孕4個月的時候,田強第一次對孫冬梅實施家暴,此后再也沒有停止過,而且下手越來越重。在長期遭受家暴之后,孫冬梅想,結婚會不會讓她的境遇變好一些。所以在女兒8歲的時候,她和田強登記結婚了。
結婚后,孫冬梅的境遇并沒有改變。田強對她實施的不光有身體暴力,還有精神暴力、性暴力。她先后流產了4次。田強還對她施以人身限制。孫冬梅作為一名銷售代表,需要經常跟客戶談生意。她去見客戶之前必須向田強報備,獲得他同意后才能出家門。
孫冬梅同樣受到了經濟控制。田強每周只給她200元,讓她安排一家人的生活,每一筆花費都要記賬。一旦他認為錢花多了,就又是一頓打。
在這樣越來越嚴重的暴力關系中,孫冬梅開始合理化田強的暴力行為,并將這一切歸因于自己。她甚至覺得,自己挨打是不是因為沒能給田強生個兒子,假如生了兒子,這樣的暴力情況會不會有改善。
在女兒11歲的時候,孫冬梅生下了兒子。重男輕女的田強確實非常高興,也對孫冬梅好了一陣子,但是很快又故態(tài)復萌。
2016年2月14日,孫冬梅帶著3歲的小兒子,第五次出逃。她找到當地婦聯,被送到該區(qū)救助站的受家暴婦女庇護中心。
孫冬梅提出了兩個主要訴求:離婚、獲得兩個孩子的撫養(yǎng)權。盡管孫冬梅遭受了長達十幾年的家庭暴力,但是她從來沒有報過警,也沒有主動收集過證據。因此她被家暴的證據幾乎是沒有的。
了解孫冬梅的訴求以后,李瑩認為首要方案是希望她能和田強協(xié)議離婚,但是田強堅決不同意,所以只能提起離婚訴訟。
李瑩團隊把工作重點放在了收集家暴證據上。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在法律上認定家暴需要哪些證據呢?包括報警記錄、告誡書,向相關責任部門投訴的證明或者資料,醫(yī)療診斷證明、傷情鑒定書、傷情照片,錄音錄像、聊天記錄、郵件等,還包括施暴人的悔過書、保證書,鄰居、親友、子女的證人證言等。
專業(yè)人士也指出,涉家暴案件中受害人舉證情況非常不樂觀,證據有效性不足——一項針對公開的千份涉家暴案件判決分析顯示,只有29.8%的原告提交了家庭暴力相關證據,其中超過半數提交了一份孤證。從證據類型看,占比最大的為家庭暴力相關照片,內容包括傷情照片、家暴現場等,占比33.44%;其次是由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據,如出警記錄、調解書等,占比32.81%;第三項為醫(yī)院出具的相關證據,如門診報告單、診斷結果等,占比28.44%。
但照片、出警記錄和醫(yī)院證明往往有效性不足,如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往往因為公安機關的記敘不清或僅記錄以“家庭糾紛”而無法對家庭暴力予以認定。
李瑩解釋,對受害人來講,收集這些證據還要符合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要求,即這些證據一定是真實的、合法取得的,還必須與家庭暴力有關聯。在很多案件中,受害人還要證明自己受到的傷害符合反復、長期的特點。
“很多受害人只是到了忍受不了的時候,才會去搜集證據,過往的記錄很多沒有了?!崩瞵摳嬖V中青報·中青網記者,不僅如此,伴隨著受害人法律知識的普及,施暴人的法律意識也在提高,“很多當事人就說,對方要打人的時候就直接把受害人的手機收掉了,不讓她錄音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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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瑩幫暫住在庇護中心的孫冬梅申請了北京市的第一例人身安全保護令。那時,田強滿世界找孫冬梅和孩子,甚至還出言恐嚇。
人民法院簽發(fā)的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庭暴力法中非常重要的兩項處置機制之一,申請人如果遭受了家庭暴力,或者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性的話,都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這一保護令主要包括禁止家暴,禁止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近親屬,以及要求被申請人及施暴人搬離住所。
另一項則是由公安機關出具的告誡書,主要是針對不足以進行治安管理處罰的輕微家庭暴力。它既是對施暴人的一種約束,同時也可以作為認定家暴的證據。
由于這是北京市首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官非常慎重?!拔覀兲峤涣藗檎掌⑨t(yī)療診斷證明,包括她的日記、子女、鄰居、朋友的證人證言,然后還有男方威脅恐嚇的話。這么多證據,法官還是認為缺乏直接的證據,‘受傷的瘀青都沒了’?!崩瞵摶貞?,最終,法官在14天后以“有家暴的現實危險性”為事由簽發(fā)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并沒有直接認定田強構成家暴。
保護令下發(fā)后,田強沒有再騷擾妻子。然而,在離婚庭審階段,田強對他的家暴行為全部予以否認,對所有的證據都不認可,只能調解離婚。調解過程中,田強提出了苛刻的條件:他不僅要3歲兒子的撫養(yǎng)權,還要絕大部分的夫妻共同財產。孫冬梅都答應了。
李瑩當時很著急,勸她:“沒有必要在財產和子女撫養(yǎng)上作出妥協(xié)。即使第一次不判離,半年后還是可以離婚的?!钡菍O冬梅告訴她:“別說半年,我一天都忍不了。我愿意接受這些條件,只要能夠離婚?!狈ㄍピ谕彯斕炀统鼍吡穗x婚調解書。
看到孫冬梅在拿到離婚調解書后的釋然,李瑩和同事們也很高興,祝福她終于可以開始新的生活。但他們沒想到,反轉來得非常快。
收到離婚調解書后半個月,孫冬梅的女兒突然哭著打來電話,說孫冬梅回到了田強身邊。李瑩擔心孫冬梅的人身安全,通過微信視頻聯系到了孫冬梅。視頻是田強接的,李瑩通過視頻看見,孫冬梅坐在板凳上洗衣服,沒有抬頭,她說,小兒子生病了,天天哭著喊要媽媽,她不能不管。
李瑩知道孫冬梅心意已決,跟田強說:“希望你珍惜孫冬梅,如果你再家暴,我們跟你追究到底?!碧飶娏⒖虙鞌嘁曨l,把她拉黑了。
見此情形,李瑩年輕的同事當時就哭著說:“李老師,我連軸工作了40天,沒有想到又回到了原點”。
李瑩安慰她:“我們沒有回到原點,因為他們雙方的地位已經發(fā)生了變化。孫冬梅知道她背后有我們,田強也知道孫冬梅的背后有我們?!?/p>
盡管孫冬梅回到了原來的家,但這次多部門聯動救助的經歷還是深深鼓舞了李瑩,也讓她看到了那時剛出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價值。在很多地區(qū),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數量不高,以往的簽發(fā)率也較低。
根據2022年最高法的統(tǒng)計數據,2022年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簽發(fā)率是過去4年的總和,簽發(fā)率由2016年的52.0%提升至2022年的77.6%。但也僅僅有1.3萬份,平均到全國3000多家基層法院,每個法院的簽發(fā)量是個位數。
“不要說當事人,很多從事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師同行都不了解、沒用過這一種處置措施,有的人會認為一紙保護令沒什么用?!崩瞵摻榻B,“甚至有法官告訴當事人,‘我給你搞這東西有什么用,日子還是你們要過’。我的當事人說有用,這說明法院的態(tài)度,告訴施暴人這么做是不對的?!?/p>
不少家暴受害人提出離婚后,被施暴人繼續(xù)以暴力相威脅。2021年1月8日,湖北黃石陽新縣的闞女士被丈夫用斧頭砍傷頭部后死亡。此前因長期被丈夫家暴,2020年7月她向法院起訴離婚,在財產分割過程中,她被丈夫用斧頭砍傷后傷重不治。
提交起訴書時,她曾寫下遺書,“人生禍福難料”,交代了后事和財產事宜。事發(fā)前一天,闞女士從外地返回陽新家中,在鞋柜里發(fā)現了一把斧頭,她把斧頭藏了起來。可能意識到危險性,她又寫下一封遺書,“此次回家吉兇難測,如有萬一……只不想原諒兇手,不要寬恕他!”她的丈夫已于今年2月28日被執(zhí)行死刑。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對此類暴力事件有一定的規(guī)制作用。在李瑩團隊的實踐中,簽發(fā)后被違反的很少,“基本不敢再打了,說明它是有威懾力的”。
隨著時間的推移,觀念的轉變,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簽發(fā)正逐步向好的方向發(fā)展。一方面是簽發(fā)率在逐步提高。反家庭暴力法剛實施時,團隊幫助當事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被駁回的比例不低,但2020年之后有所變化,簽發(fā)的比例在提高。2021年和2022年李瑩團隊申請獲得簽發(fā)的比例達到了100%。在李瑩看來,固然有準備充分的因素,但她更愿意相信是法官的理念在變化。
另一方面則是簽發(fā)的時間越來越短。李瑩記得自己辦理的案件中,2020年有個申請用了7天,2021年最快的簽發(fā)紀錄是23小時,當時我們非常激動。2022年,在北京市朝陽區(qū)王四營法庭,由于該院成立了專門的婦女兒童維權合議庭,從立案、聽證、審理到出裁定,6小時就簽發(fā)了人身安全保護令。
2020年,最高法發(fā)布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十大案例,為家暴受害者維權提供示范和指引。2022年,最高法又出臺了《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擴大了保護對象,將前配偶、戀愛關系,都納入了家庭暴力的保護范疇,還降低了保護的門檻,不需要再提起離婚訴訟或者其他訴訟,此外證明標準也大幅降低,只需證明申請人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事實存在較大可能性。
“家暴受害者需要的并不單單是法律援助,而是整個系統(tǒng)性的支持?!崩瞵撜f。
從業(yè)20年的李瑩,把一些經典案例寫入《走到春暖花開:一位女律師辦案手記》一書中,希望通過這本書,有更多的人能夠站出來發(fā)聲,更多的人勇敢地維護自己的權利。
“數百名女性以案件當事人的身份走進了我的生命,她們的境遇讓我難過,她們的勇氣讓我感動。與其說是我給了她們法律上的支持,不如說是我們給了彼此支撐。這是一個生命影響生命的歷程?!崩瞵撜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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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劉言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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