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啰關聯公司因誤導消費者被罰4萬元:宣稱超4億粉絲推薦
央廣網北京6月27日消息(記者于琦)因廣告宣傳誤導消費者,哈啰關聯公司上海鈞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被處以40000元的罰款,處罰單位為合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合肥市知識產權局)。
央廣網記者從信用中國網站獲悉,上海鈞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的違法事實:該公司通過車行(電動車經營部)墻面、墻體燈箱以及店內銷售的電動車附帶使用說明書里宣傳“哈啰超4億粉絲推薦”等內容,將使用“哈啰出行”APP用戶人數認定為推薦人數,并在特定場合進行宣傳,誤導購買哈啰電動車的消費者使其誤認為哈啰電動車有超4億人購買、使用并推薦。
(截圖自信用中國網站)
合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指出,上海鈞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當競爭法》第二十條,合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其處以罰款40000元。
公開資料顯示,哈啰成立于2016年9月,總部位于上海,目前哈啰主要提供移動出行服務及新興本地服務,其中,移動出行服務包括兩輪共享服務(哈啰單車、哈啰助力車)和四輪出行服務(哈啰順風車、哈啰打車);新興本地服務包括自主品牌哈啰電動車,小哈換電,以及租車服務聚合平臺哈啰租車等。
實際上,這不是哈啰第一次因誤導消費者被罰。早在2020年5月,哈啰運營主體上海鈞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就曾因侵害消費者權益被處罰款。
中國市場監(jiān)管行政處罰文書網顯示,2020年5月,哈啰所屬企業(yè)上海鈞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八)項:“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有下列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八)夸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消息誤導消費者”的規(guī)定,構成了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不真實、不全面、不準確的行為。綜上,上海市閔行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上海鈞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處以罰款4000元。
此外,央廣網記者發(fā)現,上海鈞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歷史行政處罰信息達100多條。天眼查App顯示,上海鈞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共有154條歷史行政處罰信息,罰款總金額為81.4385萬元。其中,共享單車占用城市道路、違規(guī)停放等是被處罰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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