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筑未成年人身邊的安全防火墻
近年來,各地檢察機關依法切實履行職責,積極推進通過提起公益訴訟的方式來推動未成年人全面綜合保護和參與公共領域社會治理,取得積極成效。貴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縣檢察院督促該縣市場監(jiān)管局履行食品安全監(jiān)管職責行政公益訴訟一案(檢例第144號)中,檢察機關關注未成年人日常生活學習環(huán)境,督促并持續(xù)跟進市場監(jiān)管部門履職保障未成年人“身邊的安全”,具有積極的指導示范意義。
檢察機關應當積極發(fā)揮履職能動性,完善線索發(fā)現報告渠道,采取多種方式方法,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不斷拓寬未成年人公益訴訟案件線索來源。實踐中,各地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保護檢察公益訴訟案件時普遍存在線索發(fā)現難、來源有限、成案不及時的問題,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未成年人保護檢察公益訴訟的功能發(fā)揮和制度發(fā)展。檢察機關應當建立完善內外部線索移送機制,加強與其他行政部門和單位的溝通合作,在履職中及時發(fā)現公益訴訟線索。加強檢校合作,通過“法治副校長”“送法進校園”“法治夏令營”等方式發(fā)現校園安全隱患或校園周邊管理問題相關線索。加大社會宣傳教育,提升未成年人保護全民意識,營造未成年人保護社會氛圍,不斷提高家長、教師以及社會各界對侵害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現象的辨識度和保護未成年人的社會責任感,了解或發(fā)現有關公益訴訟案件線索時及時向檢察機關進行報告。推動社會支持體系建設,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學校教師、公益愛心人士等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或信息渠道暢通的人員組成的公益訴訟觀察員隊伍,擴大公益訴訟案件線索的來源。此外,檢察機關還可以借助信息化手段或建立專門的未成年人公益訴訟案件線索收集平臺,方便人民群眾向檢察機關報告有關案件線索。
檢察機關應當關注與未成年人日常生活學習密切相關的領域開展檢察公益訴訟。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公共利益具有廣泛性和交叉性,哪些領域關乎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公共利益,哪些案件適合提起檢察公益訴訟,需要檢察機關在實踐中積極探索。未成年人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在某種程度上遵循一種“大處著眼,小處著手”的思路,案件往往來自與未成年人日常生活學習密切相關的領域,一般需要走進未成年人身邊及其生活學習的具體場景中才能發(fā)現。檢察機關要始終牢記,未成年人保護無小事,立足“家校圈”“社會面”“網絡層”,關注與未成年人日常生活學習密切相關的重點領域,深入未成年人日常生活學習的具體場景,積極開展未成年人保護檢察公益訴訟。食品安全和校園周邊都是與未成年人日常生活學習密切相關的領域,應當始終高度關注。本案通過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方式,既實現對校園周邊環(huán)境的綜合治理,使校園周邊環(huán)境得到改善,保證了學生的交通出行安全;又實現對涉未食品衛(wèi)生問題的有效處理,保證了學生“舌尖上的安全”,達到了綜合治理效果。
未成年人保護檢察公益訴訟不能止步于發(fā)現和提出問題,還要跟蹤監(jiān)督最終實現問題的有效解決?!稗k理一案,治理一片”。辦案是手段,綜合治理是目的。通過辦案消除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現實侵害和風險隱患,營造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生活、成長的社會環(huán)境,是未成年人保護檢察公益訴訟的初衷。發(fā)出訴前檢察建議和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是檢察機關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的兩個主要程序環(huán)節(jié),其中訴前檢察建議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置必經環(huán)節(jié)。檢察機關對有關機關發(fā)出公益訴訟訴前檢察建議后,不能簡單地一發(fā)了之,要持續(xù)對有關機關落實訴前檢察建議和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問題進行整改的情況予以跟蹤監(jiān)督,督促有關機關按照檢察建議落實整改、有效履職,保證檢察建議真正取得實效,治理效果真正落到實地。對于通過提出訴前檢察建議能夠實現未成年人保護效果的,檢察機關無需再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對于有關機關經過訴前檢察建議督促仍然沒有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到位、整改不徹底、效果不明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仍然處于受侵害狀態(tài)或尚存遭受侵害風險隱患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堅決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責,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隨著國家親權理念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在我國社會治理現代化進程中的不斷深入,未成年人保護的公益屬性和國家立場愈發(fā)凸顯。本案進一步彰顯了檢察機關的公益代表屬性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價值追求。深入開展未成年人保護檢察公益訴訟,是體現“以人民為中心”、回應社會需求和全面綜合保護未成年人的時代課題,是檢察機關參與社會治理、服務法治建設,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途徑,是在未成年人檢察工作中落實“在辦案中監(jiān)督,在監(jiān)督中辦案”“雙贏多贏共贏”等檢察新理念的制度抓手。
?。ㄗ髡撸和踟憰?,為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基地執(zhí)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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