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去靈活”的貨車司機是誰家員工
“來去靈活”的貨車司機是誰家員工
本報訊(記者吳鐸思 通訊員馬安妮)貨車司機具有流動性強的特點,不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勞動關系嗎?日前,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第一師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新疆阿拉爾市某物流公司與貨車司機朵某禎存在勞動關系。
朵某禎是一名大貨車司機,一直從事長途運輸工作。2021年1月,經(jīng)劉某聯(lián)系,朵某禎到劉某帶隊的車隊駕駛貨車,為阿拉爾市某物流公司運輸砂石料。雙方口頭約定每單26方石料報酬350元,單次運輸20方石料報酬320元,次月結算上月工資。雙方并未就此簽訂勞動合同。
之后,朵某禎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經(jīng)交管部門認定朵某禎負事故主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朵某禎不再為該公司駕駛車輛。之后,朵某禎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裁定朵某禎與該物流公司存在勞動關系。該物流公司不服,訴至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阿拉爾墾區(qū)人民法院。
該物流公司認為朵某禎與公司并未簽訂勞動合同,有很強的流動性,對其的管理都由介紹人劉某負責,因此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朵某禎認為,雖然自己受劉某指揮管理,但是最終管理者還是該物流公司,因此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朵某禎所在車隊的駕駛員系流動性、替代性較強的崗位,除接受必要的交通安全教育外,不受物流公司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約束,并可根據(jù)自己的意愿隨時請假、離崗,帶隊人統(tǒng)計的工作量僅作為發(fā)放報酬的計算依據(jù),不具有考勤管理和績效考評的性質(zhì)。法院判決該物流公司與朵某禎不存在勞動關系。
朵某禎不服,上訴至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第一師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案件的關鍵在于司機的流動性強屬性是否影響雙方的勞動關系。
二審法院認為,建筑材料的運輸在一定程度上會受到當?shù)丶竟?jié)和經(jīng)濟運行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導致物流運輸企業(yè)駕駛員的流動性較強,但這并不能否認用工主體和勞動者之間的人身依附關系。一方面朵某禎雖然受劉某管理,但是劉某也是依據(jù)該物流公司的安排對朵某禎進行管理、監(jiān)督,且駕駛員如果長期請假,也必須由該公司同意,可見朵某禎受該公司管理、監(jiān)督;另一方面,朵某禎從事的工作是該物流公司的主營業(yè)務,駕駛員也是該公司開展日常工作的必要性崗位。法院最終判決朵某禎與該運輸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吳鐸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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